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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10  点击:[]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河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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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与企业深化合作,在深化产教融合、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企合作管理,健全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为现代化河南建设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产业学院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2〕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一)把握校企合作内涵
    本意见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资源共享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运行机制。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导向,在维护学生、学校、企业等各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开展实质性职业教育教学活动,推动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推动人力资源、生产资源、教学资源融合转化,实现学校、企业、学生共同发展。
    (二)提升校企合作水平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共育、专业共建、基
地共享、竞赛共办、师资共培、教材共编、技术共研、技能共训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达成校企合作意向的学校和企业,应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规范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必要事项。校企合作涉及学生岗位实习、学徒制培养等内容的,应遵循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学徒制培养相关规定,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校企合作双方要共同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工作会商机制、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工作成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共同确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共同制订紧密对接产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切实提升协同育人水平。
    二、健全优质企业引入机制
    (三)完善企业激励制度
    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将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有效延伸职业教育办学空间,对参与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范围。进一步细化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持企业以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股入股,以混合所有制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二级学院和培训机构。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遴选、支持深度合作的高质量、高水平示范性校企合作项目,引领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
健康发展。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鼓励学校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对校企合作深度参与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强企业资质审查
    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不含教育中介企业),应具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先进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合作企业自身主营产业领域应与校企合作专业大致对口,有承担合作办学任务的教学能力和充足的高素质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企业,还应具有完备的实习实训条件。各学校应优先争取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规上企业、产业(区域)龙头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对于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环保、质量等生产事故,或有涉税、涉费、涉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各学校不得与其开展校企合作。开展校企合作前,学校应对拟合作企业进行深入考察,重点考察企业资质、诚信状况、行业地位、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情况等;合作内容涉及学生岗位实习的,还须考察企业生产环境、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工位安排等情况;同时应围绕教育教学、师生权益、经费管理、学生就业、安全管控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考察评估结果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策后,方可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同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校企合作协议和风险应对预案应于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要加强校企合作办学评价与监测,建立“年度自评、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的管理评估机制,对协议履行不到位、目标达成度低或学生满意度低的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整改、调整或暂停合作直至终止合作。
    三、明确校企双方权利义务
    (五)压实学校主体责任
    职业学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各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配齐配强专职管理人员。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要承担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主动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质保量完成教育部专业教学标准明确的各项教学任务。学校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等学校应正常履职工作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学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校办企业或学校参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应坚持公益性和免费服务。学校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校企合作过程中因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以及实习实训条件、教学质量等引起的矛盾问题,切实保障相关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校企合作目标要求、合作内容、实施条件等本地本校实际,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共同核算确定校企合作费用,也可采取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方面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核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成本分担机制以及支出标准核定办法,确保经费核算科学、合理、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学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学校应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参与引导宣传,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增值服务项目与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职业学校要加强经费核算和使用管理。允许学校统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弥补企业合理的办学成本投入。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要求,规范审批流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经费监管和审计,规范财务公开,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防范和消除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校企合作有序平稳进行。公办学校从校企合作中获得的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作为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按规定编列收支预算统筹用于学校建设发展。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鼓励其利用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管理和人才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责。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可以参与学校专业结构优化、培养方案制订、教学资源开发、专业教材编写、专业课程教学等工作,支持企业将新标准、新工艺、新技术等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有较强的实践教学培养能力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现场工程师培养路径。企业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校企合作费、实习费、实习押金、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等名目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引导或者传播企业培训费用或证书与学生考试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等不实信息。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前提下,企业如果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增值服务项目要独立设置,不得与相关课程混淆,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并进行公示,应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
    四、加大教育教学资源投入
    (七)推动改善教学条件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的资源整合作用,深入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对照有关标准和教学条件基本要求,配齐配足图书、计算机、实训条件等,加快设备更新和管理,鼓励合作企业以设备捐赠、场所共享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支持学校、企业加入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校企合作双方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区域性产教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八)合作开发教学资源
    职业学校应主动吸纳合作企业参与专业发展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数字化资源等。校企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共同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践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深入实施 1+X 证书制度,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各类技能大赛,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大赛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教育教学。支持各地各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支持校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合作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推动职业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推广应用。
    五、加强校企合作监督检查
    (九)加强校企合作质量监控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学校落实校企合作职责情况的综合管理,通过教学诊断与改进、学生就业监控、办学质量评估、专项调研视导等多种形式开展校企合作质量监督检查,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广效益明显的校企合作模式和先进经验。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分别将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学校质量年报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按规定予以公开。
    (十)加强校企合作行为监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行为的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安排学生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外包等侵犯学生利益的行为。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企业资质、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学生满意度等进行监测,重点监测校企合作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对校企合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涉及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隶属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严肃处理;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将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纳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黑名单制度管理。对招收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本科学校,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按照本意见执行。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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